广东金融学院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保险硕士)设在保险学院招生。专业代码:025500。
一、保险学院简介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专业设立于1981年,1995年成立保险系,2017年成立保险学院,已培养全日制毕业生6000余人。现设有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精算科学系、保险研究所、农村普惠保险与社会保障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等4个系所,教职工54人,专业教师46人,教授5人,副教授11人,博士28人。设有保险专业硕士学位点,保险学、精算学2个本科专业,1个精算学专业FRM实验班,在校本科生1500余人。学院坚持以高素质应用型保险精算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带动和促进专业建设,形成了区域性、行业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保险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并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学院拥有省级重点学科、省级创新团队、实验中心、实践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近年来主持国家级课题12项,省部级课题30余项,在SCI、CSSCI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
二、培养目标
面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理论基础和熟练的业务技能,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能够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运营管理等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业人才。具体要求为:
1.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服务。
2.掌握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较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掌握保险基本原理,具备从事保险职业所要求的知识、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
3.具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综合运用保险和其他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涉及保险实务及运行工作,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三、课程体系
课程教学紧密结合风险管理与保险实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培养。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分类培养。设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专业实践课的课程体系。本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中级宏观经济学、保险理论研究、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保险数理基础、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再保险理论与实务、精算学原理、互联网保险、保险科技、保险大数据分析、金融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理论与实务、港澳保险市场与产品研究、国际保险业务与规则研究等。
四、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
初试采用全国统考方式,包括四门课程,其中国家统一考试课程三门、院校自主命题专业基础课一门。初试科目为:
▲10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204英语(二),100分
▲396经济类综合能力,150分
435保险专业基础,150分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2.435保险专业基础考试
435科目由本校自行命题,按照教育部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见附件一)命题,本科目满分150分,其中,经济学部分占40%,金融学部分占20%,保险学部分占40%。
(1)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①名词解释(10题,每题3分,共30分)
②问答题(6题,每题5分,共30分)
③计算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④论述题(4题,每题15分,共60分)
(2)主要参考书目
① 《经济学原理(第八版)》,曼昆,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
②《金融学(第五版)》,黄达、张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
③ 《保险学(第四版)》,魏华林、林宝清,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
附件一:
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保险专业基础》考试大纲
《保险专业基础》是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保险专业基础》考试大纲根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了解考生对于经济学、金融学和保险学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制定。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保险专业基础》考试科目由经济学、金融学基础和保险学原理构成。其中经济学占40%、金融学基础占20%、保险学原理占40%。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保险专业基础》由各招生院校按照本大纲列明的考试范围自行命题,考试满分为150分。
一、经济学考试范围(占总分40%)
(一)需求、供给与市场均衡
1、需求与需求函数,需求定律,需求量的变化与需求的变化;
2、供给与供给函数,供给量的变化与供给的变化;
3、弹性的定义,点弹性,弧弹性,弹性的几何表示;
4、需求价格弹性、需求收入弹性、需求交叉弹性;
5、市场均衡的形成与调整,市场机制的作用;
6、需求价格弹性与收益。
(二)消费者行为理论
1、效用的含义,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效用的基本假定;
2、总效用与边际效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3、无差异曲线、预算线与消费者均衡;
4、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
(三)生产理论
1、生产函数,短期与长期,边际报酬递减法则;
2、总产品、平均产品与边际产品,生产的三阶段论;
3、等产量线、等成本线与生产者均衡,生产的经济区;
4、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CES生产函数。
(四)成本理论
1、会计成本与经济成本,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
2、短期成本函数与短期成本曲线族;
3、长期成本函数与长期成本曲线,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规模报酬的测度与变化规律;
4、长期成本曲线与短期成本曲线的关系,成本曲线与生产函数的关系。
(五)宏观经济学基础
1、国民收入核算;
2、GDP的概念与核算范围;
3、GDP的三种计算方法;
4、GDP与GNP的关系。
二、金融学基础考试范围(占总分20%)
(一)货币与货币制度
1、货币的起源与货币形态变迁;
2、货币的本质及形式;
3、货币的职能;
4、货币制度构成要素;
5、货币制度类型。
(二)信用
1、信用的主要形式及其含义、特点和作用;
2、信用工具的种类及特点;
3、信用对经济的影响;
4、利息率的定义及种类;
5、决定和影响利息率变化的因素;
6、利率的作用。
(三)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概念、基本要素及分类;
2、金融市场的功能;
3、各类货币市场上的交易活动;
4、金融工具的种类及作用;
5、资本市场上各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四)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的概念、种类;
2、我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3、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和功能。
(五)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的含义;
2、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3、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4、货币政策工具;
5、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三、保险学原理考试范围(占总分40%)
(一)风险与保险
1、风险及其特征与类型;
2、风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处理的方法和可保风险的构成;
3、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分类,商业保险与类似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4、保险基金;
5、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6、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3、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限度,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和行使的条件,委付的成立条件;
4、近因原则;
5、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解决实务问题。
(三)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4、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有效性;
5、保险合同的履行;
6、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争议处理;
7、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四)保险经营
1、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
2、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定、保险费的计算与保险金额的确定;
3、保险展业与承保;
4、保险赔偿与给付;
5、保险准备金与偿付能力;
6、保险经营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测算。
(五)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的构成,原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3、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4、保险市场的管理,政府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内容;
5、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